各系、部:
为加强考风学风建设,营造求真务实的优良学风和考试环境,学校将进一步加强考试过程管理和考试纪律要求,现将期末考试工作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所有课程的理论与实践教学环节必须按教学计划执行,不得随意提前结束。
二、系主任与教研室主任应提前督促本系、本室任课教师认真拟定考卷(区分度、水平、题量相等的两份),审核无误后,于考试前两周交教务处印制。
三、考前复习阶段,任课教师必须妥善安排复习时间,到班或指定地点辅导、答疑,帮助学生全面掌握所学知识和操作技能,但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暗示考试内容。
四、各系(部)在考前须召开考风考纪宣传动员大会,认真学习《课程考核管理规定》,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(板报、墙报、网络等),反复强调学校关于考试的规定和考场纪律,教育学生以诚信的态度对待考试。为杜绝严重考试违纪事件的发生,班主任(辅导员)要召开专题班会再次向学生特别说明:
1.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,一经发现,将按作弊处理。
2.学生手册《学生纪律处分规定》文件第二十一条:对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,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:
(1)学生违反考场纪律,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,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认定为考场违纪,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,或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:
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;
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;
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;
在考试过程中偷看他人试卷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;
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、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;
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;
将试卷、答卷(含答题卡、答题纸等,下同)、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;
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,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、学号,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;
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。
(2)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秩序行为,视为严重违纪行为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:
故意扰乱考场、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;
拒绝、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;
威胁、侮辱、诽谤、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;
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。
(3)学生违背考试公平、公正原则,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、考试成绩,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认定为考试作弊,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:
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,或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;
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;
故意销毁试卷、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;
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、学号等信息的;
交换试卷,传、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的;
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。
(4)学生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,视为严重作弊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:
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;
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传递或散布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;
组织作弊的;
抢夺、窃取他人试卷、答卷,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;
有其他应认定为严重作弊行为的。
(5)学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全国性和全省性的各种考级、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,按学校考试同等对待,给予相应纪律处分。
五、各教学单位要确保监考人员监场到位,明确监考教师在考风学风建设中应担当的角色和责任。严格执行监考制度,不在考场内吸烟、聊天、看书、看报、玩手机,不得无故离开考场。切实履行监考职责,做到考前提醒、过程监督、苗头警示、作弊即抓。不能按时监考的教师,须提前与各系、部协商更换监考教师。
六、学校继续实行考试巡视制度,教务处、系(部)等部门要专门组织人员对考场情况进行巡视检查。发现不符合考试规则情况时,督促监考教师及时纠正。巡视过程中,巡视人员发现学生作弊,当事人(监考教师、学生)须填写考场报告单,对违纪学生按学生手册规定进行处理,对监考不严的教职工轻者给予通报批评,情节严重者将按《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》等级予以认定,并严肃处理。巡视完毕,填写“考试工作巡视记录单”交教务处留存。
期末考试期间,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巡考,除巡查考场外,重点巡视各系(部)期末考试工作的组织情况。
七、考试结束后,教师应严格按照命题时确定的评分标准阅卷,杜绝给印象分、人情分。教务处、系(部)将对试卷进行抽查,发现问题将追究阅卷教师的责任。
八、请任课教师及时登录成绩并认真填写成绩分析。学生成绩单打印一式两份,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交学生所在系,经系主任审核签字后,一份系留存,一份交教务处存档。
特此通知